11.2 井下热害的防治


11.2.1 当掘进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℃,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0℃时,应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,并进行高温保健。当掘进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℃,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4℃时,应停止作业。
11.2.2 有热害的井工煤矿应采取通风等非机械制冷降温措施。无法达到环境温度要求时,应采用机械制冷降温措施。
11.2.3 机械制冷可采用地面集中制冷、井下集中制冷、井下分散制冷等方式。制冷降温时,工作面与巷道间的温差不应过大,温度降幅宜为5℃。
11.2.4 机械制冷降温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制冷过程中,应严格控制制冷剂的漏失,工作地点空气中氨的浓度不得超过30mg/m³;
    2 制冷机安设在井下时,不得用氨作制冷剂。
11.2.5 用于制冷降温的冷却水与冷媒水的管道,管道的隔热层的包缠应严密。
11.2.6 在地温异常或有热水涌出的矿井施工时,应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的有关规定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,经批准后再施工。
条文说明
11.2.1 空气温度升高所引起人体生理的反应和变化,与气温、湿度、风速及环境辐射换热条件等有关。根据在井下气温的测定和高温下的体验,并参照《煤矿安全规程》的规定,井下气温不得超过26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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